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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档案局在厦门召开《档案法》修改座谈会 

2008-03-13

   

    2月29日,国家档案局在厦门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座谈会,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段东升、政策法规研究司司长郭嗣平以及南方地区11个省、7个副省级市的档案部门出席了会议。本次座谈会是《档案法》修改前调研的一部分,此前已经在天津召开了北方地区省市的座谈会。

    与会代表就《档案法》的修改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意见,对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档案行政管理体制、机构经费、档案馆设置、档案资源归属管理、现行文件管理、公民利用档案、加大行政处罚的范围等。国家档案局领导要求大家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总的目标是:档案法的修改要有利于档案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利于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座谈会上,我局与会代表介绍了深圳市执行《档案法》的情况,对我局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说明,并谈了几点意见:(一)现行《档案法》共27条,过于原则,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比如第十六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何为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应有明确的定义;再者,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要规定得更详细些,在档案馆外其他场所如档案室发生的损毁档案如何处罚应作出规定,因现行《档案法》无规定,而地方档案立法在处罚的种类与处罚幅度上又不能超越上位法,造成一些违法行为处罚无法可依。现代立法技术的总体趋势是法规条文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小。《档案法》修改也应遵循这个原则。(二)《档案法》的内容应当有所侧重,即重点规范保护国家所有档案这一块。对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要有清楚的定义,如现在股份制企业管理的人事档案算不算国家所有。而非国有档案因所有权不属于国家,如私营企业主的产权资产档案、家族族谱、家庭档案等,不能作强制规定,只能进行引导。(三)《档案法》修订应当增加一些新内容。如电子文档的管理、政务信息的公开与利用、档案中介组织、档案寄存等。(四)关于部门档案问题,包括公检法业务档案、国土部门的产权档案,不一定规定强制移交档案馆,也不现实。可采取如下办法处理:1、这些专业部门的必须公开的政务文件按规定的时限移交档案局文件中心。2、文书综合档案及案件档案、产权档案由于有一定的保密性,且主要是这些部门自己利用较多,因此由其自行保管,但这些专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把可以公开的档案向社会公开。《档案法》对此应作出规定。(五)从服务的角度,对人事档案的丢失应制定一定的补救措施,但只用于享受社保等,而非重新制做档案,否则容易引起混乱,对丢失人事档案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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