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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档案局档案征集公告 

2007-05-31

   

    深圳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城市,其发展过程中会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形成大量珍贵的档案资料。目前尚有相当部分档案资料散存于社会和个人手中,为了维护深圳市的历史真实面貌,现向社会征集散失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珍贵档案资料,更好地为深圳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征集范围
     1、解放前旧政权形成的御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等。
   2、各朝代形成的重要契约、票据、证书、执照、合同、货币等;
   3、记述深圳区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族谱、家谱、村史、墓志、碑文等;
   4、反映深圳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的资料、照片等;
   5、反映深圳区界域、地形、地质、河流、气象等历史资料;
   6、反映深圳区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传统产品等史料;
   7、反映深圳区建国前历史面貌的报纸、书刊和“土地改革”“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期间形成的各种小报、传单、印章、旗帜、照片等;
   8、征集建国前和建国后曾在深圳区生活过、在事业上有突出成就,有较深造诣的专家、教育家、艺术家、企业家、获世界级荣誉的体坛明星、获全国英雄称号的英雄模范人物的档案资料。其中包括(反映名人生平历史的出身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履历表、申请书等;(反映名人业绩的发言稿、出席会议的报告、典型材料、演讲稿、论文、著作、学习笔记、各种证书、证章、奖品实物等;(r)征集社会对名人的评价材料,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其作品、成就等的评价文章,他人为其写的传记、回忆录、报告文学、事迹材料、追悼文章等;(反映各名人活动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名人的日记、书信、题词(字)遗言、遗嘱、委托书等;
   9、建国前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及照片等;
   10、记述深圳区建国后曾获部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优质、名牌、特色产品的档案资料(包括产品工艺规程、技术条件、图纸、产品鉴定会议文件、证书、产品发展历史)等;
   11、在深圳区重点工程建设、危旧房改造拆除违章建筑等方面新旧对比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12、反映深圳区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资料。
二、征集方法采取捐赠、收购、代管等形式。
   1、凡捐赠进深圳区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向档案馆捐赠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2、对于捐赠档案资料者,经深圳区档案馆鉴定领导小组看其捐赠档案资料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3、经过鉴定对于确有价值、本人不愿意捐赠的档案资料档案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有偿收购或收复印件。
   4、深圳区档案馆还面向社会各界及个人提供代存代管档案服务。本人不愿捐赠和出售得档案资料也可以采取由档案馆代为保管的方式。
深圳市档案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0755-25988992
   邮  编:51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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