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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有关规定,市、区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文件中心保管的档案、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社会组织及个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公开的档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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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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