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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存服务 

2007-04-10

   

    深圳市文档服务中心有现代化的档案库房、先进的库房设备、专业的库房管理人员、严密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向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社会个人提供具有保存价值寄存服务。到目前为止,已寄存了一百多家企业的数万卷档案。

    寄存档案的范围包括不属于市、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服务项目有:档案寄存、保管、鉴定、消毒、复制、修裱、缩微、刻录光盘、业务咨询等。

地址:市深南中路1033号档案大厦十二楼、一楼
联系人:邹正清   25985055    13554709992 
         辛海燕   25942214

深圳市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档案管理,防止档案的散失和损毁,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服务社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广东档案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发同意,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以下简称害中心)负责保管寄存的档案。

第三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但又不属于市、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均寄存在中心。

第四条 寄存中心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实行有偿服务和自愿寄存的原则。

第五条 寄存中心提供如下服务项目:档案保管鉴定,档案杀虫,档案复制、修复,档案整理、编目,档案查询利用,档案业务咨询等。

第六条 档案所 有者寄存档案应先提出申请并与寄存中心签订寄存档案协议(档案寄存时间最低为二年),按收费标准激纳费用(破产企业寄存档案由破产费用中一次性支付寄存保管费)。

第七条 寄存档案归寄存 所 有者 所 有。 寄存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八条 寄存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先进的设备、设施,实现档管理现代化,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 为维护寄存者的合法权益,借阅利用档案需出示证明寄存者身份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方可查阅。非寄存者查阅档案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十条 档案寄存期满,寄存者如需续继,应与寄存中心重新签订协议,缴纳费用;如需取出寄存档案,应填写《寄存档案资料移出登记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档案寄存期满 6 个月之后,寄存者不续签协议,不缴纳费用,视为寄存者放弃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寄存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置

破产企业档案寄存期满,寄存中心有权对档案进行鉴定,销毁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将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所有权归国家。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寄存档案的受损,寄存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管

理不善而发生的虫蛀、霉变、遗失,寄存者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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